零售促销“忽悠”消费者要“遭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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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ipu.com.cn 2007-1-31 10:29:00 四川新闻网-乐山日报 刘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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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在迎春购物月期间,市商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节日市场不法促销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在促销中“忽悠”消费者的商家都要“遭起”。据了解,《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2006年10月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并正式施行的。该“办法”出台后,我市商务等部门结合乐山实际,加大了宣传力度,同时对市场上存在的零售企业不规范、甚至带有欺诈性的促销行为进行了宣传教育。《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商家促销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市商务局提醒消费者应该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并主动配合职能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留最终解释权”无效 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购买促销商品后,发现与促销宣传的内容出入颇大,找商家讨说法,却因商家的“保留最终解释权”而无计可施。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无效。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仅要明示,而且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应当醒目明确,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促销内容。 打折降价须记录原价格 消费者反映非常强烈的一个问题是一些零售商在促销中先大幅提高价格,再打折降价,实际上卖出去的价格比促销前还高。 “办法”中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标价内容须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限时抢购促销时段须充足供应 “限时抢购”、“限量抢购”等促销方式时下正流行。很多消费者反映,当按照广告宣传到商店购买促销商品时,遭遇的情景往往是零售商抛下一句“卖完了,不卖了!” “办法”要求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立即明示。 促销商品售后服务与普通商品一视同仁 一些消费者买了促销商品,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商品出现问题,退不了也换不了。 “办法”中,“零售商要对促销商品承担与普通商品相同责任”得到明确。促销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 违规处罚最高可达3万元 “办法”规定,消费者如果遇到不规范的促销行为,可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如不清楚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任何一个部门举报。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