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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促销新规能否冲破打折迷雾


http://www.yipu.com.cn 2007-1-31 10:29:00 检察日报 黄标

  尽管服装店给出的是先打9.5折再“满200送80”的优惠,但买卖成交后,张先生还是后悔不已。他气愤地告诉笔者:“这款衣服在促销活动之前的实际价格只有438元,我的朋友就以这个价
格在这家商场买过同样的衣服。商家现在按照618元的标签价进行促销,是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10月15日,由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未作明示的收费、促销广告言语模糊、进行不明原因的特卖等商家惯常使用的营销手段被禁止。那么,《办法》实施一个多月来,各零售商的执行情况如何?近日,笔者在广东省中山市进行了追踪调查。

  镜头一

  黄小姐在中山市小榄镇一家医院工作。11月初,她在当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款国产手机,但只用了3天,黄小姐就发现手机信号很差,便来到手机店要求更换。在多次要求下,店主才同意换机,但以手机机身已被人为刮花为由,向黄小姐索要30元,说这是厂家要求收的。为了能换一部信号好的手机,黄小姐不得不又支付了30元。

  11月11日,黄小姐到手机店取新手机时,要求店主给自己开一张30元的发票,却被以“商业秘密、厂家没发票”为由拒绝了。黄小姐认为,手机店收取的30元钱不明不白,而且态度恶劣,于是便向有关部门投诉。

  ●点评《办法》第十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志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零售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这是《办法》中明确规定的。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际操作中,能遵守这一规定的商家凤毛麟角,消费者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应据理力争,或向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镜头二

  11月21日,笔者来到中山市竹苑路附近,看到一家专营孕婴服装的商店在做秋冬服装促销。商店的玻璃门上打着“秋冬孕妇婴儿服装4—6折”的招牌,几位女顾客正在柜台旁选购着童装。在货柜上方贴着一张红纸,上面用毛笔字醒目地写着“特价16元至48元”,很明显是指这部分货柜上的童装每套的价格应该是16元至48元。

  笔者在其中挑选出几套与标价对应的童装,标签上的价格也的确是在48元以下,但也发现有好几套童装的标价为130多元。笔者问店里的售货员,对方说有一部分服装是不参加打折的。

  ●点评《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X元起”、“X折起”、“名牌仅XX元”等等字眼,模糊商品出售的实际价格,这是零售商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常用手法之一。有消费者认为,商家就是用模糊的字眼来蒙人,由于没看清其中的细微区别,很多人等到挑好商品准备付钱时,才发现并不是那么回事,但又丢不下面子(这时如果不买,很可能就会被销售人员奚落一番),只好硬着头皮买了。

  镜头三

  中山市华柏路一家皮鞋店门口,有一块大大的“特卖场”广告牌。尽管这里在搞促销,但促销的原因、规则以及日期和商品范围却只字未提。对于不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店里也没有明示。更有甚者,这家鞋店连商品价签都没有,只是在每双鞋的鞋底贴有一张标有价格的小纸片。

  ●点评《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中山市的大街小巷,和这家皮鞋店一样不加注明、打着全场促销广告的商店比比皆是。许多商家进行促销活动时,没有注明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以及促销商品的范围和相关限制性条件,而许多消费者也正是因为这些不明确,而屡屡上当。

  镜头四

  前不久,张先生在中山市一家服装店为妻子买了一套冬装,标价618元。尽管服装店给出的是先打9.5折再“满200送80”的优惠,但买卖成交后,张先生还是后悔不已。他气愤地告诉笔者:“这款衣服在促销活动之前的实际价格只有438元,我的朋友就以这个价格在这家商场买过同样的衣服。商家现在按照618元的标签价进行促销,是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点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本次降价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果消费者碰到商家虚构原价的现象,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各方声音

  对于《办法》的出台实施,商家为何置若罔闻。为此,笔者致电中山市经贸局市场流通科的郭女士。郭女士告诉笔者,尽管《办法》已实施一个多月,但至今中山市经贸部门仍未收到广东省经贸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和相关工作部署。尽管他们也只是从媒体上获悉《办法》的具体内容,但已向中山市商业联合会下属的80多家会员商家单位进行了转发。

  郭女士说,从目前情况看,大中型商家基本上都能较好地执行《办法》的规定,出现问题的多是那些小商户。郭女士指出小商户存在散而多且面广的特点,监管部门很难随时监管到位。从客观角度说,虽然《办法》是由国家商务部牵头制定,但经贸部门的执法效力远不如工商等执法部门,经贸部门一般只能从行业规范去引导。因此,对《办法》的贯彻执行,必须与工商、公安等几个部门密切合作、统一行动,才可能取得真正的效果。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的刘先生认为,《办法》的实施是国家职能部委从部门规定的高度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由于法规定位较低、职能监管部门过多、违规处罚细则不明、规范条款过粗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难、执行难到位、规定浮于形式的尴尬。

  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王先生则向笔者介绍说,由于《办法》属于规范性法规框架,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作出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条款和解释,还有待于各省级的职能部门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解,制定出更具执行作用的细则。因此,这个法规对于市场的影响力,短期来看还难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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