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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物送券”藏违法


http://www.yipu.com.cn 2007-1-30 15:43:00 长江日报 肖年红

    西方的圣诞节来临,我市各大型零售商场促销商战打得如火如荼,花样百出。“让利”、“送大礼”、“减了又送”……让人眼花缭乱,真的如商家所言会给消费者带来“惊喜”吗?昨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和江汉、武昌、洪山工商分局对12家商场进行检查,发现——
    
 “购物返券”掏瘪顾客腰包

    昨日记者随着工商检查人员发现,“满38元减21元,再满100元送100元店庆券”;“满59减30元”;“32减23,满200再赠300超值券”;“满32减23,再满100送150元抵扣券,再加送25元现金券”等促销活动,花样百出,看上去极具诱惑。

    然而记者发现,在这些大商场的各个柜台,所送的“购物券”、“店庆券”、“现金券”并不是随意使用,所受的限制很多。

    在大洋百货一服装柜台,上面明标着“300元,抵100券”,营业员告诉记者:“一件服装若标价300元,最多只能抵扣100元的购物券,必须另外付200元现金,付购物券部分不写入购物发票。”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用送的购物券购物部分不开列发票或收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

    某商场武昌店,“满100送100”的广告宣传铺天盖地,一顾客说,商家送券的促销方式最让人头疼,手中有送的1000元券,但好一点的品牌又不参加活动。我看中一件1000多元的衣服,却不能用送的券。要想将送的1000元消费券用完,实际上还得掏不少钱买其他东西。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按照五部委《零售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商场的广告应明确标示所送现金券、代金券怎么用,再购物时是一次可全部抵用,还是只能部分抵用,让消费者自己知情后去选择。否则就是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掉入不得不连环购物的陷阱。记者梅国胜韩玮  

    违禁广告语高高挂

    记者随工商检查人员来到中南路某商业大楼,发现商品促销活动广告模糊、标示不明。

    在六楼的电器卖场,记者在一卖手机的柜台处广告上看到“赠品数量有限,送完为止”的字样,既没有表明赠品的数量,更没有展示赠品是什么。在该卖场楼梯口,悬挂着一个巨大的横幅,上面写着“武汉国美电器辉煌4周年大典盛大开幕、400万返现、400万赠品、1400万特价普惠全城”。

    昨日9时30分,庄胜SOGO商场大门刚一开,五六十位等待开门的顾客一拥而进。一穿绿棉衣、姓吴的女顾客一溜小跑,来到一楼化妆品玉兰油专柜前,买了260元商品后,直奔六楼收银台排队交款。她说,前两天看到商场门前广告:“23日、24日买任一商品,无论金额多少,只要用‘62’开头的银联卡刷卡消费,即可获赠100元现金劵”。因这项优惠只限前100名顾客,所以她早上9时15分就来商场门前等开门。可是,收银小姐说优惠名额已满,她没拿到100元现金劵。吴女士质疑:“商场有何证据证明前100名顾客已按其承诺获赠100元现金劵呢?”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像“赠品数量有限,送完为止”这样的广告语,是严禁使用的。赠品数量是多少完全由商家说了算,是真送完还是假送完也由商家说了算。这类广告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在“堡狮龙”专柜处,虽然广告上告知了不参加打折商品的货号,但由于广告底色是红色的,销售人员又是用红笔写的这些货号,使消费者很难看清。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这样的广告不规范,违反了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规定。记者王平通讯员方宝忠  

    “活动券”不明是何物

    记者随工商检查人员来到街道口某广场,看到大门口一幅广告宣传画十分醒目:“满200元送220元”,后面的括号内对“220元”做出的解释是“200元活动券+10元游乐券+10元餐饮券”。这幅广告中还称:“当日单张刷卡消费满100元即可获由银联提供精美礼品一份,”“礼品以现场实物为准(除质量问题),离柜概不退换。”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200元活动券”到底指什么,游乐券及餐饮券又是什么,不明晰,使消费者模糊不清。礼品到底是什么也没有明示,让消费者不能明白消费。按《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三包”规定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礼品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也应列入“三包”。记者韩玮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总评:“购物送券”不得成陷阱
 
    昨日的检查行动结束后,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表示,此次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家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守法商家的正当权益,既是整治节日市场行动的一部分,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五部委《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

    这位负责人指出,昨日的检查说明,不少大型零售商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促销行为,特别是“购物送券”活动极不规范,成为顾客消费陷阱。商家应严格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律,以优质的商品及优良的服务参与市场竞争,而不能单纯依靠不正当的价格促销方式取胜;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应明示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及相关限制条件,让消费者真正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消费者在名目繁杂的众多促销方式面前,也应慎重、理性地对待。一旦陷入促销陷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向12315申诉举报。

    看不明白的弯弯绕

    江汉路王府井百货商场门前,一顾客对着大门前“满32减23起,再满100送150抵扣劵,再加送25元”的广告琢磨了半天也没弄明白,又看到另一条广告:“抵后再减、减后再送、循环送劵、上不封顶”,更是感觉摸不着头脑。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按《广告法》、《消费者权宜保护法》有关规定,抵多少、减多少、送多少,均需明确标示出来,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而该广告语言不清楚、让消费者看不明白。

    “黄金猪”价值几何

    王府井百货商场一楼化妆品专柜前,“满城尽送黄金猪”的大广告吸引了众多顾客。柜台营业员称,顾客只要买2800元以上化妆品或6800元以上流行商品,或8800元以上珠宝,即可得到一个“黄金猪”,但顾客需交纳20%个人所得税。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商场“满城尽送黄金猪”广告未向顾客明确表明是送多少重量的“黄金猪”,容易让消费者引起歧义和理解上的偏差,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记者梅国胜通讯员张镝

    广告名不副实

    工商检查人员发现,多家商场柜台现场的“打折”“送礼”及价格,与在媒体所做的广告不一致。

    在中南路某百货商场三楼,工商人员发现“斯卡图”男装柜台只标示了“全场7折”字样,与12月22日在某报刊登的广告所称:“原价7折后再满送——购物1500-3000元送爵克女包一个,价值138-228元”等内容不符。

    武珞路某大型商场二楼女装区,检查人员发现“艾夫斯”女装标示的是“39起,199封顶”,而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中标注的是“30元起”。

    在三楼“珂莱蒂尔”服装柜,标示的“满1000元送时装鞋一双”,而在媒体刊登的广告内容是“满1000元送价值620元鞋一双”。

    在五楼手机区,检查人员发现“联想手机E303”的价格是688元,而在媒体刊登的广告中标注价格是658元。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点评:在媒体所做广告内容与实际促销行为不符,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记者唐煜

    “购物送券”:“数学游戏”让顾客头晕

    在庄胜崇光商场购物的杨小姐,拎着手中大包小包,烦恼地告诉记者,本来她只想买点化妆品和衣服,没想到送了300元购物券后,为消费这300元购物券,她最终又在商场被“逼”多消费了500多元,远远超过了自己的购物预算。

    “购物打折再送券,让人搞晕了头”,杨小姐懊恼地说,“要是这样,还不如直接打折更明白”。她仔细算一笔账:以100返50为例,表面打5折,细算一下,花100元买150元的商品,其实是打6.7折,根本没有表面看上去那么划算。

    她说,商场热衷于“购物返券”,是因为这样的促销方式能够留住顾客在商场多次消费。中国有一句老话:“只有买错,没有卖错”,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多数市民购物消费不会精明算计,而商场的促销折扣,则是通盘考虑后精心策划,巧玩“文字游戏”和“数学游戏”,让人晕头转向,只有乖乖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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