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桥生活广场欠租纠纷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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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ipu.com.cn 2007-1-25 8:07:00 上海商报 张靖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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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日,本报报道了浦东新塘桥生活广场由于开发商上海园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经租公司上海新塘桥生活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致使商铺407户业主难以获取每年6%回报的情况。进入2007年1月,这种状况是否已经改变?小业主的回报又该谁负责呢? 现状: 双方依然相持不下 新塘桥生活广场位于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浦建路口,临近南浦大桥和地铁4号线浦东南路站,建筑面积为17199.84平方米,地上三层分割为490套商铺,地下一层为约70套小面积地铁商铺与地铁站连通,拥有极佳的区位、交通和商业经营优势。 按照新塘桥生活广场商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经租委托协议》规定,小业主委托新塘桥独家代理物业经租活动。合同期内,新塘桥须每年以房价金额的6%(含税)向业主支付回报,首期委托期限为5年(2005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从2006年起每年的11月份支付,若新塘桥未按时偿付经营回报,则每延迟一日支付万分之一的滞纳金。 记者日前在新塘桥生活广场看到,商铺至今仍未装修,也不见有人即将营业的迹象,开发商与经租公司一家在进行着物业管理,另一家继续在招商处“坚守阵地”,双方依然维持着相持不下的局面。 园通: 大力钳开门是非法侵占 “2005年9月20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新塘桥生活广场商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派人,用大力钳强行打开生活广场大门。”园通置业副总经理施福根告诉记者,“这一行为导致我公司被迫停止对商铺工程施工。这一非法侵占行为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不仅使我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也侵害到了几百户商铺小业主的合法经济权益。” 他还拿出园通公司的一份公函和一叠照片给记者看,并称当即就向浦东警方报了警,记者问他警方处理结果,他称当时双方发生冲突,园通公司的一位许姓副总和物业公司林经理分别被警方拘留15天和30天,而新塘桥的人员无人被警方处理。 早在2004年4月7日,园通(甲方)曾与新塘桥(乙方)签订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规定:“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商场商业经营管理活动;甲方将所建造的商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并以乙方的名义对已售商铺的业主订立经租委托协议和对外招商或以其他方式对该商铺进行商业性利用;乙方自受托之日起,全面负责本商场的对外宣传和签署相关的租赁协议并付之实施具体的市场运作”等内容。 施福根认为,“对方既然用大力钳开门,就毫无诚信可言,我们当初真不应该交给这家公司经租,像我们这么好的地段怎么能做小商品市场呢?现在想进场与我们谈合作的大公司很多,如果由他们进场经营,小业主6%的年回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新塘桥: 我们是履行协议 而新塘桥生活广场商业管理公司法人代表浦东则称,园通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2005年6月30日前交房。而新塘桥已经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为生活广场商铺的对外宣传和招商活动,积极进行各项准备。直到2005年9月20日前,仍未见有任何交房迹象。期间该公司曾进行多次催告,但至今园通仍拒绝提供用电设施和竣工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而这些都是按协议规定应交付的。 浦东认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履行,园通既已全权委托该公司经营管理,他们就有权在规定时限内获得商场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及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我们是在规定时间2个多月后才执行协议内容开门进入的,怎么能说是非法侵占?我们与小业主签的协议自2005年9月30日开始生效,但到9月20日我们还不能进场对商铺进行分割,园通还封掉了变电站,我们迫于无奈才用大力钳开门的。” 2004年4月7日双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后,新塘桥与小业主签订了《经租委托协议》。而根据浦东的说法,“2005年10月25日,园通却向小业主单方面发函,与他们签订了《确认书》,要求小业主同意从即日起解除与我们签订的《经租委托协议》,改为委托园通统一处理经租事项,这是明显的毁约行为。在我们与小业主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在5年经租期内小业主将其所购商铺全权委托我们独家代理经营。因此,商场至今不能开业,小业主得不到6%的年回报,并非我们违约,责任在园通。”他还透露,纠纷的关键是开发商欲毁约,从而把经租公司赶出新塘桥生活广场,他们已在2005年11月向浦东新区法院对园通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链接 小业主手握两份协议 尽管双方各有说法,小业主又手握两份协议,先后分别与双方签订协议和确认书,但不管是先前与新塘桥签订的委托协议,还是后来与开发商签订的确认书,都没有为他们带来期望中的6%年回报。 对此,施福根表示,只要新塘桥退出,并由浦东新区政府做担保,园通会负责小业主6%的年回报。而浦东则表示,只要能拿到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进场装修,把商场开出来后,小业主的全部回报由新塘桥负责。据悉,现两家已对簿公堂,看来只有当法院终审判决裁定后,这场纠纷才能了结,小业主才可能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

























